近来,市民赵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小时候因一次意外导致左手大拇指缺失了,成年后办理了残疾证。2020年5月,他应聘入职市区某物流公司的叉车工岗位,并与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约好月薪6500元,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他向物流公司提交了入职体检陈述和自己考取的叉车证后就一直在叉车工岗位上。今年年初,物流公司以他隐秘持有残疾证为由要与他免除劳作合同。他不明白,他的残疾不影响作业,为什么公司忽然解雇他?
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更换了法人,调整并重新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及各作业岗位人员要求,查看签订合同时发现最初张先生在入职登记表上列明的有无严重疾病史、宗族史、工伤史等均选“无”。这种隐秘诈骗的行为,公司不能承受,故将其解聘。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企业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本案中,公司招录赵先生从事叉车工一职,他向企业来供给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且入职时体检合格经过。从实践在做的作业状况看,是否持有残疾证并不影响其从事的作业。而公司建议赵先生隐秘其持有残疾人证的免除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归于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公司违法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赵先生能够向劳作督查大队反映该状况,或许向劳作裁定委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公司持续实行与他的劳作合同或要求公司向他付出经济补偿金。(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