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进口机电设施销售企业,最近想进口几台叉车。我们想了解一下,进口叉车产品在通关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哪些内容呢?
叉车既是一种机电设施,又是特定种类设备的一个品种。根据《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叉车对应产品品种类型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所属类别为“机动工业车辆”。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81—2022,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的定义,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口叉车属于列入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产品,海关依法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目前,海关主要是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场车规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对进口叉车实施检验监管。
(一)进口叉车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根据41号公告要求,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因此,叉车进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有效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明(含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证书、指定机构型式试验受理证明等);
(二)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要求,进口叉车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三)根据《场车规程》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口叉车不应有明显的机械、电气安全缺陷,且起动运转不应存在异常;
(四)进口叉车中,涉及其他安全准入要求的零部件、附件,应取得相应安全准入资质。例如:配用的燃气钢瓶,应符合《场车规程》有关要求;附带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灭火器,应取得认证;
(五)对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进口叉车,其对应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定。例如:防爆叉车是否有相应标志、装用内燃机的叉车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
产品进口时,进口企业或其委托申报单位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向海关申报。其中,型式试验证明需实施联网核查。海关受理申报后,现场海关将依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叉车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叉车经检验合格的,海关准予进口企业销售或使用,并依进口企业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使用。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要求,旧叉车属于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且未被列入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范围,但属于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因此,进口企业需在产品启运前,按《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要求,在境外装货地或发货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在进口申报时实施联网核查。
(天津海关所属东丽海关查检二科二级主办黄文玮,商品检验处商品检验一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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